有責任的人沒有權力,有權力的人不必面對責任
文/守燈者
本篇同時延伸自守燈者系列的兩條線——〈居住正義篇〉拆解了政府、媒體、教育如何系統性迴避真實,這篇把同一種迴避邏輯,帶進軍公教警消醫護的日常崗位;〈制度篇〉(上)(下)拆解的則是責任鏈如何在執行過程中斷裂、憑空消失,這篇把同一套斷裂邏輯,從校園行政現場搬到國家日常運作的舞台上。本文分上下兩篇:上篇談三道防線是誰、責任如何一路往下掉、制度怎麼掩蓋成本,以及偏低起薪、高房價與退撫改制如何一層層削弱公職的實質待遇與吸引力,最後看國家能力如何流失;下篇〈守燈的人,也需要有人替他擋風〉接續討論組織耗損如何放大滲透風險,以及四帖具體的修法解方。
【開場】那一天,他們只是買了一張車票
2021年4月2日上午九時二十八分,太魯閣號408次列車駛出和仁隧道,四百多名乘客有人返鄉掃墓,有人帶著孩子旅行,沒有人想到自己會成為台灣近六十年來最嚴重的鐵路事故的一部分。列車撞上一輛滑落邊坡的工程車,二百一十三人受傷,四十九人永遠無法回家。
後來人們才知道,滑落軌道的不只是一輛工程車。一起滑落的,還有壞了三個月仍未修好的工地門鎖、沒有落實的停工管制、先前已經出現卻未被轉化為風險改善的工區異常,以及無法在列車抵達前把危險送到駕駛員手中的通報機制。工地主任違規施工,當然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但除了他之外,還有幾個環節——那扇只以麻繩捆綁的工地大門、那次沒有被轉化成改善的風險訊號——卻沒有在與其風險相稱的程度上,被充分追究。
太魯閣號直接撞上的是一輛工程車;讓四十九條生命永遠到不了家的,是一整條沒有把風險攔下來的責任鏈。這篇文章要問的,正是這條責任鏈上,每一個環節去了哪裡。
一、看不見的帳單
公共服務從來不是免費的。人民不必在櫃檯直接付款,成本仍會由稅收、保費、政府債務、等待時間,或第一線人員的身體與精神承擔。真正的問題不是服務便宜,而是便宜的差額,究竟由公共財政支付,還是由第一線的過勞偷偷支付。
台灣有三道很少被同時看見的防線。第一道,維持國家秩序——軍人、警察、消防;第二道,維持生命與成長——醫師、護理師、教師;第三道,讓制度真正運轉的公務員——一般行政人員、社工,以及每個機關裡負責審查、監造、資訊與紀錄的人。平常,他們只是制度裡的一個職稱;發生災害、事故或戰爭時,人們才會突然發現,國家能力不是一棟大樓,也不是一紙法令,而是這些人還能不能判斷、能不能行動、願不願意承擔。
第一道防線的處境,二〇一九年七月的嘉義車站說得最清楚。
二十四歲的鐵路警察李承翰登車處理一起補票糾紛。對方突然持刀,刺入他的左腹。他負傷,仍用雙手制住持刀的人,直到旁人合力壓制。隔天,他因失血過多不治。
他身上有槍。車廂裡也擠滿了旅客。
警察不是帶著武器,就能在任何時刻使用它。威脅、距離、背景的人群、法律的界線——這些他必須在幾秒之內判斷完。判斷太慢,自己可能沒命;判斷錯了,事後的刑事責任與輿論,還是他一個人扛。國家要求他承擔瞬間判斷的全部後果,卻只在他倒下以後,稱他為英雄。
這中間欠缺的,是足夠的應變訓練與支援人力。用械保障方面,二〇二二年十月《警械使用條例》修正後已有進展——明定員警面對特定危急情形可逕行射擊、增設警械使用調查小組、賠償回歸國家賠償機制,並要求機關提供員警涉訟輔助與諮商輔導;但學者鄭善印仍批評,逕行射擊的規定並未給警察不計後果開槍的特權,員警仍須遵守急迫性與比例原則、不得傷及致命部位,「修正條文只是安慰劑而已,對於開槍情境及其後果與原條文意旨沒有兩樣」。制度確實回應了,但回應的多半是事後的訟累與調查程序,員警在扣下扳機那一刻所面對的判斷處境與法律風險,並沒有實質改變;而應變訓練與支援人力,本來就不在那次修法的範圍內。
李承翰不是單一個案。監察院調查指出,近十年共五十二名警察自殺身亡,員警接受心理諮商服務的覆蓋率不到百分之一。國軍同樣嚴峻:監察院調查與媒體報導指出,二〇二四年前四個月,十六名官兵自傷、十三人不治,心輔人力僅六十九人,平均一人要照顧超過兩千三百名官兵。消防員的處境則寫在編制表的落差裡。依內政部消防署的統計,法律上有兩萬四千多個位置,編了預算的只有兩萬個,真正有人在做的是一萬八千個。第一道落差,是法定的位置沒有全部編進預算;第二道落差,是編了預算的位置也沒有人補上。一道是不給,一道是給了也招不到。三張表對不上,差額由現場的人用班表補(詳見附註七)。這些數字說的不是「壓力很大」這麼簡單,而是制度讓他們在生死交關的瞬間做判斷,卻始終沒給足夠的人力、時間,與安全的求助管道。
第二道防線的處境,藏在一個至今仍在爭執的統計數字裡。二〇二五年,衛福部公布四百多家醫院自行通報的護理薪資資料,年資僅一年的全職護理人員平均月薪數字亮眼,第一線護理師卻紛紛反問:這筆錢究竟在哪裡。醫院通報的「平均月薪」,可能包含夜班、績效、獎金與年終的平均;護理師感受到的,是每月固定薪資、扣除勞健保後的實領金額。台灣事實查核中心的拆解報導指出,媒體所稱「月薪近六萬」,得每月值滿十五天以上夜班、加計夜班費才可能達到;以台大醫院企業工會揭露的資料為例,第一年院聘護理師固定到手(本薪加職務津貼與獎金)約四萬六千元——這是個別醫院的例子,不是全國平均,卻足以說明同一組「平均薪資」底下,藏著差距懸殊的實際所得。統計未必是假的,卻可能回答了另一個問題——如果一份看似優渥的薪資必須靠大量夜班與非固定獎金湊成,那麼被用來證明待遇不差的數字,本身就已經包含了過勞的代價。一個醫療體系的可近性與效率,如果有一部分是靠這樣的班表換來的,那麼它的成本並沒有消失,只是換了一個地方支付。
醫師的處境更早就有判決留下紀錄。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四歲的蔡伯羌已經當了四年住院醫師。他連續工作超過三十小時,準備進開刀房前突然昏倒。急性心肌梗塞合併心律不整,腦部缺氧受損。
他從此失去短期記憶與工作能力。
當時受僱醫師尚未納入《勞基法》工時保障,這種超長班表沒有明確的法定工時上限可以約束。歷經多年訴訟,二審在二〇一五年首度認定醫院應負職業災害賠償責任,並認定他長期超時工作與發病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這是一場過勞職災。但法院同時依過失相抵的法理,以他本身的高血脂體質為由,認定他應自行承擔六成五的原因與過失比例;扣除已受領的保險給付與醫院已支付金額後,最終判賠七百八十萬餘元,成為台灣醫師過勞求償首例。
這個認定值得停下來看一眼。法院把他原有的高血脂,視為應由他自己承擔的個人健康因素——但一個必須連續值班三十多小時、長期超時工作的住院醫師,究竟有多少時間可以規律睡眠、運動、就醫與調整飲食?他又是否真能對醫院說:為了控制血脂,我拒絕這次值班?勞動部對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的認定標準,從不要求勞工原本完全沒有危險因子,判準是工作負荷有沒有讓疾病「超越自然進行過程而明顯惡化」——一個三十四歲的人,在長期超時工作與連續值班之後倒下,不能只用「個人體質」四個字帶過。制度先奪走了他照顧自己的時間與拒絕超長工時的權力,事後又以個人健康因素為由,要他承擔大部分代價;那張超長工時的班表,反而留在了原地。但蔡伯羌的人生軌跡,早已從此被徹底改變。(後續訴訟見附註八)
第三道防線的處境,最少被看見,卻在一個真實案例裡露出了清楚的形狀。
二〇二〇年,新北市金山區公所的約僱人員陳嘉緯猝死。他二十九歲。
監察院調查認定,他死亡前一個月加班超過一百小時;發病前二至六個月,月平均加班時數也都超過八十小時。若再計入沒有打卡、跟著長官出席活動的時間,實際負荷可能更高。
家屬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二〇二三年九月,一審判決金山區公所應賠償三百七十三萬餘元,這是公部門約僱人員因過勞猝死爭取到國賠的重要案例。
然而他死後,前後兩任區長把他的長期超時工作解釋為「積極任事、認真負責、常自主加班」。這句話聽起來像稱讚,實際上完成了一次責任轉移:工作成果屬於機關,過勞責任屬於個人。同樣的責任轉移,換一種方式,也發生在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技士戴立紳身上——他的故事,下篇談「權力」時會再說一次。
三道防線,三種不同的疲憊,指向同一個共同結構——他們承擔的責任,遠遠超過他們手上握有的權力與資源。
二、責任為什麼一直往下掉
一個合理的制度,應該讓決策權、資源配置權與責任大致落在同一個位置:誰決定,就由誰說明成本;誰要求繼續執行,就由誰承擔相應風險。現實經常相反——上級決定目標、時程與績效,基層負責在資源不足時把事情完成;事情成功,成果屬於組織;事情失敗,第一個被追問的往往是最後簽名、最後接觸民眾、最後執行命令的人。而那些目標也不全是人民真正需要的服務——有些績效確實回應公共需要,有些卻只是評鑑、簡報與新聞裡可以展示的數字;設定指標的人不必計算基層為此要多加多少班,於是成果向上集中,成本向下沉積。
太魯閣號事故把這條責任鏈攤在所有人眼前:現場有違規施工,外圍卻還有工地門禁、監造、專案管理、臺鐵承辦與主管機關等不同環節。每一層單獨看來,都可能只是一個沒修好的鎖、一份沒追蹤的紀錄,或一次不夠徹底的查核;當這些缺口沿著同一條軌道排列,普通乘客便成了最後承擔全部風險的人。
法律當然要求公務人員依法行政。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七條也規定,公務員若認為長官命令違法,應提出報告,長官若以書面署名堅持下達,責任由該長官承擔。但這條法律管得到的,只是「明顯違法」這種相對清楚的情境。第一線更常面對的,是法律管不到的灰色命令:人力已經不足,仍要求維持原有服務;設備尚未補齊,仍要求照表出勤;風險已經提出,卻只換來一句「大家共體時艱」。這些命令未必違法,卻可能把可預見的風險,逐步堆到某一個人身上。加班也是如此:只要指派沒有明顯違法,基層即使明知一項工作只是為了評比,也很難以「沒有公共價值」或「個人已經不堪負荷」為由拒絕。制度留給他的,多半是事後的補休、加班費與申訴,而不是在任務被製造出來的那一刻,要求刪減工作、延長時程或補足人力的權力(附註一)。
更嚴重的是,壞消息往往無法上達。基層若反映困難,容易被視為抗拒改革;中階主管若把風險完整呈報,又可能被認為不會管理。於是每一層都把問題稍微修飾,再送往上一層。等到最上面看見時,紅燈早被改成了綠燈,直到事故發生。
除了權力、資源與責任彼此分離,這裡其實還藏著另一個病灶:基層缺乏集體發聲與協商的正式管道。個別公務員可以提出異議,卻沒有集體的力量讓異議被真正聽見、被迫回應——於是每個人只能選擇獨自沉默,或獨自對抗,風險因此持續往上堆積,沒有制度能把它攔下來。
當「只要程序合法,我就沒有責任」變成官僚的生存法則,責任就會沿著執行鏈,一路滑到最沒有反抗能力的那個人身上——那個終點可能是站在教室裡的老師(詳見〈制度篇〉),也可能是站在第一線的警消醫護與基層公務員,舞台不同,算術題一樣。
三、制度如何掩蓋成本
〈居住正義篇〉曾經指出,台灣有三套彼此強化的迴避機制——政府用止痛藥迴避改革的陣痛,媒體用瑣碎迴避結構的真相,教育用正向迴避成長的風雨。這套邏輯放到公共體系一樣成立,只是換了一個對象:被止痛藥暫時撐住的,不再只是買不起房的人,也包括那些替國家撐住日常的人。
這裡還有一次鐘擺,值得先點出來。從威權時代基層公務員動輒對民眾頤指氣使,到民主化之後要求「顧客至上」、「服務精神」——方向是對的,民眾確實不必再看公務員臉色。但〈中道篇〉說過,鐘擺擺過頭,和不足一樣,都是對中道的偏離:民眾對服務態度與便利性的要求不斷提高,基層承受的投訴、績效與行政壓力也隨之增加,但相應的待遇、資源與專業尊嚴,卻沒有同步跟上。
另一個更深的變化,是公共服務逐漸被顧客化。健保與許多便民措施刻意降低民眾使用門檻,這本身是制度成就,值得珍惜。問題是,當政治競爭不斷承諾更多、更快、更方便,卻很少同步說明代價;當公共管理過度依賴滿意度、申訴量與短期可量化的績效指標時,專業判斷便可能被迫退居其次,公民也在這個過程裡被重新定位成顧客。投訴制度本來是為了防止權力傲慢,但如果組織只獎勵快速平息爭議,壓力就會一路往下推,推到最沒有議價能力的那個人身上;媒體與社群又偏好衝突最強烈的片段,讓機關的第一反應永遠是儘快平息,而不是檢討結構。基層於是學會一件事:不要做最專業的判斷,要做最不會被投訴的選擇。
這種投訴壓力,未必反映真實的服務品質。國際指標提供了另一個觀察角度:台灣的整體治理體質在國際評比中名列前段;在Numbeo網站使用者的醫療照護評分中,台灣也自二〇一九年起連續八年居首(附註二)——但這些指標各有測量範圍與方法限制,都不能直接證明哪些投訴合理、哪些不合理,只能說明台灣公共體系並非只有失敗與低效的一面。當治理體質與部分公共服務感受得到相當程度的肯定,第一線卻仍長期感覺專業判斷被投訴與究責壓過,真正需要檢討的,可能不只是服務態度,也包括評價標準本身。醫療、稽查、執法、教學這類專業工作,需要的是專業判斷,不是「顧客永遠是對的」這種服務業邏輯——但當政治競爭習慣用滿意度包裝治理成績,滿意度與申訴量便被當成KPI來管理第一線,而KPI天生只看得到「有沒有人抱怨」,看不到這個判斷在專業上是否正確。這個邏輯一旦成立,投訴的影響力便難有上限:極端情況下,連民意代表都可能以關說介入個別爭議,而政府機關確實設有正式的關說登錄查察制度(附註三),這本身就顯示這已被視為需要防範、留下紀錄的治理風險。當專業判斷隨時可能被投訴與關說壓過,尊嚴也就無從談起。
這種心理當然不是由單一制度造成的。教育與公共文化可能提供了一套預設腳本——先確認我的感受,先滿足我的需求,先追究服務者的責任,卻較少要求我理解資源限制、承受合理的不便,或履行共同體中的義務;政治競爭提供迎合誘因,制度隱藏真實成本,媒體與投訴機制則提供立即施壓的工具。問題不在於重視感受與權利本身,而在於權利教育若沒有同時包含界線、代價與共同責任,關懷便可能在制度運作中被轉化成單向索取。但這不表示民眾不該投訴,更不表示權利教育本身有錯。 真正需要防止的是:組織為了迅速平息爭議,把每一次投訴都轉化成對第一線的壓力,卻不再判斷投訴是否合理、專業決定是否正確。
四、國家能力如何流失
公共體系不會在某一天突然崩潰。更常見的情況是:人還在位置上,判斷與承擔卻開始離開。老師逐漸退向防衛性教學,能不介入行為問題就不介入,只把知識教完——一份學生輔導的聯絡簿,可能被小心翼翼寫成不會被截圖出征的公文語言,而不是真正需要被說出的那句提醒;醫護在高度究責而支援不足的環境下,更容易轉向防衛性醫療,優先選擇較不容易被究責的處置,而不是風險較高、卻可能更積極的治療;公務員避免提出不同意見,只求公文形式完備;軍警消知道裝備與人力有缺口,仍學會把警告寫得不痛不癢。每個人都在保護自己,整個國家卻因此失去主動發現問題、提早修正錯誤的能力。這種流失,比人力短缺更難修復,也更難被統計數字看見。
它的外部效應——人才不再進來,進來的人也留不住——已經開始在別的統計裡留下痕跡。教育現場最反直覺:照理少子化該讓教師超額,教育部與六都教育局處統計卻顯示,開學前兩週,六都國中小仍缺代理教師近八百名,全國職缺逾一千筆。
護理與軍職指向同一種結構性流失:衛福部與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統計,全台領有護理師執照者約三十一萬人,實際辦理執業登記者約十九萬八千人,執業率不到六成四;二〇二四年離職率百分之十二,創十年新高。軍隊編現比從二〇二〇年的百分之八十八點五七,跌到二〇二四年的百分之七十八點六,四年間下滑近十個百分點;賠錢提前退伍的軍士官,同期從四百零一人增至一千五百六十五人,增至近四倍。
公務體系也不例外——高普考報名人數,從二〇一三年的十四萬六千餘人,降到二〇二二年的七萬一千餘人,九年間減少過半;到二〇二六年更降至五萬三千餘人,十三年間減少超過六成。報名人數減半的同時,各機關又持續增額招考,兩相疊加,讓錄取率創下三十年新高,考選部歸因於就業市場多元化,公教團體則認為是待遇未跟上民間、加上基層屢遭究責與污名化。這組數字要小心讀:少子化使適齡人口本來就在減少,就業選擇增加、考科與職涯偏好改變也都有影響,報名人數下降不能只歸因於待遇或工作環境。它能證明的是一件比較有限、但仍然重要的事——公職已經不再像過去那樣具有壓倒性的吸引力。
另一個指標問的則是不同的問題。銓敘部統計,全國公務人員離職總數,從二〇二〇年的一萬一千五百餘人增加到二〇二四年的一萬六千三百餘人,四年增超過四成,且以三十歲以下、任職未滿五年、大學以上學歷者居多——這正是體系原本最該倚重的年輕中堅人力。前者反映的是「人不再那麼想進來」,後者反映的是「進來以後也未必留得住」。 兩者的成因未必相同,也都不能單獨證明每個人為何離開;但它們共同指向一個政府該正面檢查的問題:現行的待遇、工作負荷、職涯發展與制度保障,是否仍足以吸引並留住需要的人才。而對已經進入體系的人來說,當責任持續增加,資源與權力卻沒有同步跟上,離開便可能成為基層少數能自行掌握的自保方式之一。
薪水本身能不能撐住一個家,這件事可以量化。二〇二六年,法定最低工資是二萬九千五百元;軍公教警消醫護多數職類的帳面起薪約在四萬至六萬元之間(附註四),普遍高於最低工資——單看起薪,多數基層公職稱不上典型低薪,但也未必優渥。真正被掏空的,是起薪之後買得到什麼。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的統計顯示,全國房價所得比從二〇〇二年的四點三倍,攀升到二〇二四年第三季十點八二倍的歷史高點,二〇二五年第三季回落至九點七一倍——即使回落,一個家庭仍要不吃不喝將近十年,才能買下一戶中位數房屋,台北市更高達十六點六倍。基層的名目起薪或許沒有倒退,但它能兌換的居住安全感,已遠不如二十年前。同一份責任,換來的購買力越來越薄,這才是「新貧」兩個字真正指向的地方。
起薪數字之外,退撫、公保與健保等法定負擔、受限的加班費與兼職規定,也會進一步壓縮實際到手所得(附註五),帳面起薪與每個月實際可以運用的所得,仍有一段不小的距離。
而對二〇二三年七月以後、適用個人專戶制的初任公教人員來說,變的不只是當期所得。
可以這樣理解:從前,政府答應把你送到站;現在,政府答應每個月給你車錢。 車錢照給,也保證你上得了車——但車開到哪裡,要看路況。
過去的退撫是「確定給付」,退休給付依薪資與年資的公式計算,基金績效不好、人口老化,或領取期間超出預期,最終缺口由政府承擔。新制改成「確定提撥」:政府依法按月替你存錢,也對最低風險的投資選項保證一個底,但不再承諾退休後能領到多少。投資報酬不如預期、中途因育嬰或照護而中斷、退休前幾年剛好碰上市場大跌,或者活得比帳戶估得更久——這些風險不再主要由政府承接,而是更多地落到個人身上(附註六)。
這不是「政府不再負擔退休金」。提撥照給,舊制的缺口也還在編預算填補。真正移轉的,是保障退休所得足夠的最終責任。設計制度的人保留了決定風險如何分配的權力,承擔結果的人卻沒有決定制度的權力——有責任的人沒有權力,有權力的人不必面對責任,這句話在退休制度上有了它最具體的形狀。
於是,對這批新進公教人員來說,待遇被掏空了三次:帳面起薪未必最低,房價掏空了當期的購買力,而職業退休所得是否足夠,也不再由國家承諾。今天的薪水買不起安定的住所,明天的退休還要承擔更多不確定。
然而,人民與基層也很容易被推成彼此的對手——這正是〈誰讓我們變成了對手?〉整篇文章想拆穿的邏輯:真實的傷害,被引向了同樣真實的對面那個人,而不是引向讓兩邊都走投無路的結構。人民的不滿是真實的,基層的過勞也是真實的,這兩件事不是互斥的,是同一條壓力傳遞鏈上,最容易被拿來互相消耗的兩端。真正該被問責的,是設計了這條鏈、卻讓兩端互相埋怨的結構本身。
國家能力不該只用編制表上的員額來衡量。真正該問的是:在這個體系裡,還有多少人願意在關鍵時刻站出來做判斷、並且承擔後果?編制表可以填滿,現場的判斷、信任與承擔卻可能早已空洞——而這種空洞,往往要到警告無人理會、事故終於發生時,才會被所有人看見。
三道防線的疲憊,說到這裡還只是一半。當耗損累積到一定程度,它留下的不只是招不到人、留不住人的空缺,還可能留下一個更危險的入口——下篇〈守燈的人,也需要有人替他擋風〉,要接著說這個入口在哪裡,以及該怎麼把權力、資源與責任重新接回去。
若你或你身邊的人正承受著這篇文章裡描述的那種重量,請讓自己被接住:安心專線1925、生命線1995、張老師專線1980,都在線上。
【附註】
附註一:公務員的加班在法制上屬於職務命令,不是勞資雙方協商成立的額外勞動。《公務員服務法》第三條定有服從義務,同法第十二條則規定各機關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工時上限是近年才建立的:司法院於一〇八年作成釋字第七八五號解釋,認定現行法令對輪班輪休等業務性質特殊機關的工時規範不足、有違憲法保障的健康權,兩法據此於一一一年修正公布。惟例外相當寬——一般上限為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工時每日十二小時、每月加班六十小時,但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突發事件或辦理重大專案業務者,得提高至每日十四小時、每月八十小時。此外,「加班費可以申報幾小時」與「實際可以加班幾小時」是兩件事,機關通常設有常規支給上限,超出部分改以專案加班費或補休處理,因此不能以申報時數推論實際工時。至於命令是否違法的爭議,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七條,公務員應先提出報告,長官以書面署名下達者責任由該長官承擔——制度提供的主要工具是異議、要求書面、留下責任紀錄,而不是當場停止工作。
附註二:Numbeo醫療照護指數,台灣自二〇一九年至二〇二六年連續八年蟬聯全球第一,二〇二六年評分為八十七點一;二〇二六年IMD世界競爭力報告,台灣「政府效能」排名從二〇二五年第八名進步到全球第六,整體競爭力衝上歷年最佳的全球第四。兩項指標都有方法限制:Numbeo資料來自網站訪客自願填答、非隨機抽樣,Numbeo自己也承認可能存在偏差,不是官方臨床成效數據;IMD「政府效能」評的是財政情勢、租稅政策、體制架構、經商法規與社會架構,衡量的是整體治理體質,不是櫃檯、警政或醫療現場的第一線服務品質。
附註三:警政署等機關設有《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要求公務員遇到關說壓力後三日內向政風單位登錄,並明確區分正當的「民代為民服務」與需要登錄的「關說」。
附註四:以下數字因職類不同,分別涉及本俸、固定加給、勤務加給或實際到手所得,只能用來觀察大致區間,不宜視為完全相同口徑的薪資比較——警察、消防四等特考起薪(本俸、專業加給、警勤加給合計)約五萬三千元,尚未計入加班費等其他勤務加給;公立國中小學士初任教師以一百九十薪點起敘,一一四年本薪二萬五千零五十元,加計學術研究加給後約四萬八千元;兼任導師者另有導師職務加給,該加給已於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宣布自同年九月一日起,由每月三千元調高為四千元;志願役二等兵本島起薪約四萬二千元,尚未計入外島與戰鬥加給;醫院新進護理師實際固定到手約四萬六千元(詳見正文第一節);高普考錄取後,普考起薪四萬七千七百元,高考三級五萬九千四百六十元。正文「四萬至六萬元」這個區間,即是綜合以上數字的大致落點。
附註五:公教人員的帳面薪資仍須扣除退撫、公保與健保等法定負擔——這些並非憑空消失,而是退休與社會保險權益的累積,卻也降低了當期可動用的所得;兼職營利也受到比一般受僱者更嚴格的限制,部分超時工作則以補休而非加班費處理,現場能否真正休到,仍取決於機關人力與管理文化。這些制度各有其正當目的,卻共同意味著:帳面起薪不等於每個月可以自由運用的所得。
附註六:自民國一一二年(二〇二三年)七月一日起,初次依法任用的公務人員與公立學校教職員適用個人專戶制,退撫給付由確定給付制改為確定提撥制;現職人員、已退休人員,以及雖於該日後初任但具有可併計舊制年資者,仍適用原確定給付制度。軍人不在本次改制範圍內。制度設計為多層次年金:第一層公教人員保險的基礎年金仍維持確定給付,第二層職業年金改採確定提撥。強制提撥費率為本(年功)俸加一倍的百分之十五,個人負擔百分之三十五、政府負擔百分之六十五,另可在百分之五點二五範圍內自願增提,強制與自願提繳金額均不計入當年度薪資所得課稅。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設置自主投資平台,提供保守型、穩健型、積極型與人生週期基金等至少四種組合;擇定風險最低組合者,政府保證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不足由國庫補足。給付方式分為攤提給付、定額給付(領至專戶餘額結清為止)與購買年金保險。此外,新進人員不再參加原退撫基金,將使該基金提撥收入減少而可能提早用罄,故配套修正退撫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由政府編列預算撥補。
政府並未完全退出退休保障:法定提撥仍在,保守型組合仍有最低收益保證,公保基礎年金仍採確定給付,舊制缺口也持續由預算撥補。真正移轉的,是保障退休所得足夠的最終責任。
確定提撥制也不是台灣首創。澳洲聯邦政府自二〇〇五年起,多數新進人員參加PSSap累積制;英國文官主制度alpha為確定給付,但另有確定提撥方案可選;美國聯邦公務員採基本年金、社會安全年金與TSP個人帳戶的三層混合制;加拿大仍維持確定給付並由政府彌補基金不足;新加坡雖以個人帳戶累積,卻另有CPF LIFE把累積金額轉為終身月領,重新共同分擔長壽風險。各國真正的差別,不在有沒有個人帳戶,而在帳戶之外還保留多少確定給付與終身保障。
提撥費率過去也確實逐步提高,自本俸兩倍的百分之八,經百分之十二,至一一一年的百分之十四、一一二年的百分之十五;政府另削減部分舊制給付並持續撥補舊基金。財政壓力真實存在,但仍有提高提撥、改革稅制或建立混合保障等選項。
附註七:依內政部消防署截至二〇二六年七月底統計,全國消防機關編制員額二萬四千四百五十人、預算員額二萬零二百五十七人,實際員額一萬八千一百二十四人。實際員額比法定編制少約百分之二十五點九,比預算員額少約百分之十點五。兩道落差的性質不同:編制員額與預算員額之間,反映的是法定的職缺未全數編列預算;預算員額與實際員額之間,反映的則是已編列預算的職缺仍未補實。本文因此不以單一「缺額率」概括,而以「實際人力與編制及預算員額長期存在明顯落差」表述,避免分母不同造成的數字誤讀。
附註八:醫院不服二審判決而上訴,最高法院一〇六年間將案件發回更審,理由之一正是這個六成五的過失比例——最高法院指出,原審「僅泛言」蔡伯羌有健康管理疏失便逕自認定過失,未詳查雙方原因力強弱與過失輕重,「自有疏略」。換言之,最高法院並未否定超時工作與發病之間的關聯,而是要求更審法院重新審酌減責比例;此後的最終裁判結果未見進一步公開報導。
【參考資料】
系列內部互見:〈居住正義篇〉、〈中道篇〉、〈對手篇〉、〈制度篇〉(上)(下)、〈我們移植了進步主義,卻遺漏了什麼?〉、〈基層篇〉(下)
公務員加班之職務命令性質與工時上限:《公務員服務法》第三條、第十二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20038
違法命令之異議與責任歸屬:《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120001
公務員工時上限之憲法依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八五號解釋(一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加班時數之例外上限: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一一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警消加入協會與協商事項之限制:《公務人員協會法》第二條、第七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10008
揭弊者保護與免刑者再任:《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二〇二四年三讀,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施行)
退撫改制為個人專戶確定提撥制:《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一一二年一月十一日公布、同年七月一日施行);考試院一一一年三月新退撫制度新聞稿;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個人專戶制與最低保證收益說明
各國公部門退休制度比較:加拿大、英國、美國、澳洲、新加坡官方說明
房價負擔能力(房價所得比):內政部房價負擔能力統計(2025Q3) https://www.ncscre.nccu.edu.tw/node/9292
月薪中位數:行政院主計總處受僱員工薪資統計(114年) https://www.dgbas.gov.tw/News_Content.aspx?n=3602&s=235863
正式教師初任薪資與導師職務加給:一一四年學校公教待遇一覽表;教育部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宣布導師職務加給由三千元調為四千元 https://www.storm.mg/lifestyle/11091780
國家競爭力與醫療照護評比:國發會與IMD世界競爭力評比說明;Numbeo醫療照護指數方法論與歷年排名
過勞與職業病認定:勞動部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認定參考指引
蔡伯羌案:相關司法與媒體報導;最高法院一〇六年度台上字第十五號民事判決
基層過勞與國軍自傷:監察院金山區公所過勞案調查報告、國軍自傷案調查報告
人力與員額統計:內政部消防署人力概況統計(截至二〇二六年七月);銓敘部公務人員離職統計;國防部兵力與退伍統計;教育部與六都教育局處代理教師統計
護理人力與薪資:衛福部與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執業登記統計;台灣事實查核中心護理薪資拆解報導(含勞動部、衛福部調查與台大醫院企業工會資料)
政府績效管理制度:國家發展委員會相關說明與檢討
警察、消防、教師、軍職與高普考人事薪資及加班相關規定
── 延伸閱讀 ──
本文為基層篇上篇。下篇〈守燈的人,也需要有人替他擋風〉接續討論耗損如何成為滲透的窗口,以及四帖具體的修法解方。本文呼應〈居住正義篇〉(政府、媒體、教育如何系統性迴避真實)、〈中道篇〉(鐘擺擺過頭:從威權時代的高高在上到民主化後的服務至上,卻沒有換回相應的待遇與尊嚴)、〈對手篇〉(結構性對立如何讓人民與基層互相消耗)、〈我們移植了進步主義,卻遺漏了什麼?〉(消費者心態的教育根源)、〈制度篇〉(上)(下)(同一種責任鏈斷裂邏輯,在教育行政現場的鏡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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